(2011)甬慈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通达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通达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761号原告:温州市通达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国道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明,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晶晶,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代表人:王云飞,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通达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通达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通达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