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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云与张某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云,张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82-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云,女,生于一九四八年三月十二日,汉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益门堡村*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张某玲,女,生于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徐某云与张某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交付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1号院3号楼4单元1号房屋及其所有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韩世群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