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武侯行初字第31号原告王军,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身份证号码:510102********2111。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法定代表人穆际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鹏,该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局法制科民警。原告王军与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后,原告免交诉讼申请未获批准,且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已超过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中规定的交纳期限。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人民陪审员 唐永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