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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荔县欣盛果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荔县欣盛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大荔县欣盛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荔县欣盛果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发现被告将诉争土地另行转让,以被告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提出控告,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向我院调取案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杜东承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