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昌生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第七十中学、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昌生,西安市莲湖区第七十中学,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92号原告杜昌生,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第七十中学,住所地西安市骆驼巷3号。法定代表人沈芝伟,该校校长。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439号。法定代表人赵春平,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昌生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第七十中学、第三人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昌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