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法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梁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法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本院在执行(2011)定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某、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交纳了案件款66823.49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及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曹某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