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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容杰军与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容杰;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28-1号申请人容杰,男,生于一九七二年二月十六日,汉族,住本市陈仓区贾村镇杜家凹村。被执行人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李肖良,该总经理。容杰军与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千零五十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宝鸡市万丰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