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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汪万圣与汪晓宝、汪峰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万圣;汪晓宝;汪峰;汪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3132号原告:汪万圣,男,193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汪晓宝,男,50岁,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汪峰,男,46岁,汉族,住肥东县。被告:汪玲,女,42岁,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万圣与被告汪晓宝、汪峰、汪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万圣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万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万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