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知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黄冈市黄州心连心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心连心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法定代表人:陆洲。委托代理人梅怀东,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为领取履行款、执行款及其他相关款项。被告黄冈市黄州心连心网吧,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29号。负责人陈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市黄州心连心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以有关证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免交。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