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周桦,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晓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1年11月24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37.5元,退付原告237.5元。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