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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中山银海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特利丰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896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山银海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罗瑞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浩宏。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特利丰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邹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阙梅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山银海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特利丰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中山银海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东莞市特利丰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中山银海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的申请及反诉原告东莞市特利丰无纺布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中山银海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东莞市特利丰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65元,由本诉原告中山银海水刺无纺布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793元,由反诉原告东莞市特利丰无纺布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