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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希圣诉被告西安中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圣,西安中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80号原告:陈希圣,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媛,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圣与被告西安中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圣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希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陈希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列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