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济民终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冯家居、冯庆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家居,冯庆益,冯家序,冯家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济民终字第1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家居,男,194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庆益,男,193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冯勇,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家序,男,1940年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冯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泗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家钦,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新华,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冯家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家居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家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家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冯家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