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陈某某。01011622),住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江滨西路金迅达大厦a幢2604室。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周某某。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陈某某没有对管辖权异议举证。原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且本院对本案的管辖也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被告提出的关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