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7.5元。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别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