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7.5元。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别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