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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淑梅与李春明、王凤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梅,李春明,王凤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马淑梅,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明,农民。被告王凤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梅与被告李春明、王凤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淑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淑梅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