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淑梅与李春明、王凤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梅,李春明,王凤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马淑梅,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明,农民。被告王凤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梅与被告李春明、王凤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淑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淑梅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