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兰芳与李振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兰芳;李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刘兰芳。被告李振亚。本院在审理刘兰芳李振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