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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兰芳与李振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兰芳;李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13号原告刘兰芳。被告李振亚。本院在审理刘兰芳李振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