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红丽减刑裁定书 (71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红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58号罪犯高红丽,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05月28日作出(2002)西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红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0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02月20日起至2024年0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04月2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0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09年08月04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02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红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05月至2011年7月共获得积极22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院认为,罪犯高红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红丽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0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昱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