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晨霞与被执行人李敏、李永梅、牛亚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晨霞,李敏,李永梅,牛亚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赵晨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永梅,女,系被执行人李敏妹妹。被执行人牛亚存,男,系执行人李永梅丈夫。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晨霞与被执行人李敏、李永梅、牛亚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宇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