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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晨霞与被执行人李敏、李永梅、牛亚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晨霞,李敏,李永梅,牛亚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赵晨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永梅,女,系被执行人李敏妹妹。被执行人牛亚存,男,系执行人李永梅丈夫。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晨霞与被执行人李敏、李永梅、牛亚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宇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