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杜艳琴假释裁定书 (73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艳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77号罪犯杜艳琴,女,1987年11月07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06月22日作出(2009)神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艳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0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艳琴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09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