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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念裁定书 (73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75号罪犯周念,女,1987年07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咸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念犯拐卖妇女、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3年0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8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09月13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念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