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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福利减刑裁定书 (69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福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38号罪犯张福利,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作出(2007)榆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福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利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