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艺减刑裁定书 (68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27号罪犯王艺,女,1970年3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3次,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艺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