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韶新法民二督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谭少东申请支付令二审民事令
法院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谭少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1)韶新法民二督字第31号申请人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住所地新丰县马头镇镇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负责人。被申请人谭少东,男,成年,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申请人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认为被申请人谭少东拖欠其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从1989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要求被申请人谭少东给付。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谭少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头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元及利息(从1989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付)。支付令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谭少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