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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外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外初字第88号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车慧强、何佳祺。被告: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育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帝高家具(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市思杰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2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