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沧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寇宝伦与顾维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宝伦,顾维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沧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寇宝伦(又名寇宝仑),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县。被告顾维增,男,成年,汉族,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宝伦与被告顾维增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宝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志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