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向定秀与曾艳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定秀,曾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向定秀,女,汉族,1974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树永,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邓鑫,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曾艳,女,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定秀与被告曾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定秀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定秀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定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