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水凤假释裁定书 (69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水凤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36号罪犯郭水凤,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长武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于200年7月19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水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经本院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水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郭水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水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