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1)西民二初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1)西民二初字第879-1号原告邓某。被告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元,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东某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