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