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93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