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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开华与华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华,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44号原告:李开华,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169号和谐小区3楼2单元22号。委托代理人:李永敏(系李开华姑姑),女,陕西省人民政府保卫处干部,住西安市青年路青年一巷25号院35室。被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嘉翔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吴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华与被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华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华撤回起诉。诉讼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被告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将该款直接支付原告)。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