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二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二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285号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二厂(组织机构代码证:14759008-4)。住所地:东阳市横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毅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倪军锋,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厂业务经理,住所金华市金东区。现暂住东阳市。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二厂因遗失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30500053/20515527、出票日期2011年7月5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背书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二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有机合成化工二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