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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闫月仙减刑裁定书 (65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月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98号罪犯闫月仙,女,1947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汉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月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陕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2008年9月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2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月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本院认为,罪犯闫月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月仙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