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邓翠红减刑裁定书 (649)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91号罪犯邓翠红,女,1976年8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王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翠红犯抢劫、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翠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本院认为,罪犯邓翠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翠红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6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