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运凤减刑裁定书 (71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运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59号罪犯杨运凤,女,1971年06月0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10日作出(2006)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运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01月22日起至2017年0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运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7年10月至2011年7月共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杨运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运凤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昱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