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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毛玉琴减刑裁定书 (65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毛玉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95号罪犯毛玉琴,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陕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玉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玉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次。本院认为,罪犯毛玉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玉琴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钢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