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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易礼胜与重庆川牧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礼胜,重庆川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易礼胜,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胡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川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甘澄,重庆川牧饲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礼胜与被告重庆川牧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礼胜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礼胜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礼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易礼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