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洪远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远,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可退崔福华2011.11.26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张洪远(哈尔滨市道里区宏远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庆成,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中市中路25-6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远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远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2元,由原告张洪远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百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