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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明英减刑裁定书 (68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英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23号罪犯陈明英,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作出(2005)渭中法刑以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8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共获得积极21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明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英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