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闫海亮诉秋利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亮,秋利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72号申请人闫海亮,男,生于2002年10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陈爱芳,女,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秋利峰,男,生于1985年3月1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负责人李军锋,任经理。本院在执行闫海亮诉秋利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3日分别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35元和3308.6元,共计人民币3343.6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闫海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