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诉被告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24号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裁。被告何某某,男,19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法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