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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雪萍减刑裁定书 (72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雪萍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64号罪犯郑雪萍,女,1985年09月02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5)乾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雪萍犯贩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5年06月16日起至2015年0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09月0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06月1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雪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8年05月至2011年07月共获得积极28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郑雪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雪萍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