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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聂向旗诉秋利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向旗,秋利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71号申请人聂向旗,男,生于2002年2月2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法定代理人聂同义,男,生于1967年2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系原告之父。被执行人秋利峰,男,生于1985年3月1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负责人李军锋,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聂向旗诉秋利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3日分别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35元和2674.8元,共计人民币2709.8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聂向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