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姿娟减刑裁定书 (73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姿娟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74号罪犯吴姿娟,女,1983年06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10)紫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姿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04月0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姿娟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