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阿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库尔勒车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库尔勒车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阿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志明,男。委托代理人张永锋,男,敦煌市沙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库尔勒车队。负责人胡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库尔勒车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志明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冯多洋审判员 哈再拉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全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