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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汪瑞娟与绍兴一奇皮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瑞娟,绍兴一奇皮塑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汪瑞娟。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一奇皮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济洲。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瑞娟诉被告绍兴一奇皮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瑞娟于2011年11月2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瑞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瑞娟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