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余军江与吴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江,吴雨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43号原告:余军江,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吴雨水,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江与被告吴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军江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