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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余军江与吴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江,吴雨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743号原告:余军江,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吴雨水,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江与被告吴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军江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