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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文娟减刑裁定书 (68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428号罪犯王文娟,女,1964年5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黄陵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作出(2005)榆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3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十九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娟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6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