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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64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