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964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