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1-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红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蔡红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523号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少斌,该公司总裁。被告蔡红丽,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城关镇秦岭居委会2栋2号。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红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唐西市古玩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元,本院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琳 微信公众号“”